(二00九年一月八日通过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湖南省棋类协会”,缩写为湖南省棋协(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棋类爱好者和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全省棋类爱好者,提高全省人民的身体和文化素质,推动棋类事业在全省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湖南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和省体育局的指导,并接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体育馆路36号省体育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棋类规则和裁判法,组织全省各项棋的比赛。审批棋手的段位和级位,审批棋类运动员等级称号。
(二)向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申报围棋专业段位和其他棋国家级大师称号、运动健将称号。
(三)组织选派队伍参加国内外相关比赛及学术交流活动。
(四)举办全省性的棋类教练员培训班,每年进行考核。
(五)举办全省性的裁判员培训班,考核审批一级裁判员,向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申报国家级裁判员。
(六)开展棋类活动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指导全省各市、州棋类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棋类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在出版资料和组织教学、比赛、参赛等活动中具有特长和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秘书处讨论同意,团体会员经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每年3月底前向省棋协交纳会费800元;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秘书处,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它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名单;
(三)筹备召开委员会会议;
(四)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副主席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本会办事机构设围棋、象棋、国际象棋、国际跳棋工作部和社会联络部。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财务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9年1月8日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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