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例的原始法定文本为法文版,此版本是它的英译本。国际跳棋联合会的每个成员国都应该将此条例翻译成本国语言,有计划有组织或按需发给他的协会会员,并及时进行更新。
1. 比赛和棋手
1.1 国际跳棋比赛是一项体育竞技活动,在比赛的过程中,参赛选手应努力争取获得一个或更多的奖项。
1.2 在一对一的比赛形式中,两位棋手一方执白色棋子,另一方执黑色棋子,在棋盘上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才能,比试棋艺。比赛的日程,赛地和时间都必须事先规定好,两位棋手在完全遵守比赛规则的前提下进行比赛。
1.3 在两名棋手之间进行的比赛称为对抗赛,在多名棋手之间进行的比赛称为冠军赛或联赛。
1.4 比赛的组织委托给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人组成的比赛委员会;而比赛的具体组织工作则授权给一位裁判负责,他可以配备助手和副手(参阅附件4)。
2. 棋手的权力和义务
2.1 为了获得正常的比赛结果,要求选手在比赛中既享受一定的权力,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棋手应该非常熟悉他们参加比赛的所有规则和条例,其中包括一些特殊的条例。这些条例包括:
通用的比赛条例,如果合适的话,还包括国际跳棋联合会自己制定的规章和细则(见附件12-18);
针对每项赛事制定的专项比赛规程,必须适时地送交运动员本人或者通过其所在棋协转达运动员了解规程的内容。
2.2 棋手的权力:参赛者或棋手有权:
2.2.1 了解比赛规程;
2.2.2 在完全安静的环境中参加比赛;
2.2.3 亲自向裁判提出与他们的比赛有关的任何问题;
2.2.4 亲自或通过中间人致信比赛组委会;
2.2.5 在不中断比赛的情况下,用法文或英文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交给裁判长一份复印件,抗议裁判长对棋手作出的制裁或决定。
2.2.6 在赛场内走动。
2.3 棋手的职责:参赛者或棋手有责任做到一下各项:
2.3.1严格遵守比赛规程;
2.3.2 回答裁判提出的问题,并服从他的指导;
2.3.3 不理会其他人提出的评论和建议;
2.3.4 下完所有的比赛对局。
2.4 被禁止的行为:在比赛期间,棋手禁止:
2.4.1与裁判以外的任何人说话,就连服务人员也包括在内;
2.4.2 使用另一个国际跳棋棋盘,使用与比赛有关的任何书面或打印材料,但使用编码表帮助他做对局记录除外;
2.4.3 轮到他走棋时离开棋盘,但第7.8条款中出现的情况不受这条规则的限制;
2.4.4 出于帮助自己思考的目的,触摸棋盘的格子或对棋盘指指点点;
2.4.5 当对方想棋时,干扰他的思考;
2.4.6 干扰正在进行的对局;
2.4.7 接受与自己对局有关的建议;
2.4.8 分析正在进行的对局;
2.4.9 在赛场内分析已经结束的对局;
2.4.10 有任何影响比赛顺利进行的行为;
2.4.11 走出赛场;
2.4.12 在正在进行的对局旁逗留一段时间。
2.5 制裁。
裁判必须通过以下手段对所有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给予制裁或处罚;
a. 口头提醒;
b. 口头警告,并向外界公开;
c. 对局判负(如果必要的话,可以对双方判负);
d. 取消比赛资格。
裁判长根据棋手违反比赛规则的严重程度来决定给予选手何种处罚。
2.6 驱逐出场
对于所有拒绝遵守比赛规则或不服从裁判的行为,裁判有资格将他驱逐出赛场。
3. 比赛场地和比赛器具
3.1 比赛场地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3.1.1 必须有足够的空间,充足的光线以及良好的通风条件;
3.1.2 正常的室温;
3.1.3 比赛进行时,赛场内必须保持安静;
3.1.4 比赛区域必须用围栏或其它方法与观众席隔开;
3.1.5 比赛用的棋桌必须平稳牢固;棋桌的数量必须保证每个对局可以在分开的赛桌上进行。另外每张棋桌必须标明台次号码;
3.1.6 每张棋桌的尺寸必须满足下列标准:宽度在75cm –90cm之间,长度至少100cm;
3.1.7 棋手使用的坐椅必须与棋桌的高度相匹配,坐椅的数量必须保证每一位参赛选手能拥有自己的坐椅;
3.1.8 每位裁判必须有一张自己的裁判桌和裁判椅;
3.1.9 餐饮部和卫生间不能距离比赛区域太远,禁止参赛选手混入观众群中接受这些服务。
3.2 棋盘
比赛时使用的棋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3.2.1 棋盘上的有效行棋面积必须在35×35cm和45×45cm之间;
3.2.2 棋盘表面不能反光,棋子的颜色必须没有任何光泽;
3.2.3 浅色格与深色格的区分必须非常清楚和醒目;它们的颜色不能太白,以保证棋子和所在格的颜色有明显的对比;
3.2.4 棋盘四周的边沿必须比行棋区高出5-6mm;
3.3 (保留)
3.4 棋子
比赛用棋子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3.4.1 四十枚棋子在形状和尺寸上必须完全相同;
3.4.2 棋子的直径必须比棋盘方格边长小7mm – 14mm;或者,在一个45×45cm的国际跳棋盘上使用的棋子的直径应在31mm – 38mm之间;
3.4.3 棋子的厚度必须在棋子直径的1/4--1/5 之间;
3.4.4 二十枚白色棋子和二十枚黑色棋子的颜色必须分别完全相同;
3.4.5 棋子的颜色不应该太刺眼,并与棋盘的颜色有鲜明的反差。
3.5 比赛器具的准备
在比赛开始前,每张棋桌上必须准备好一副棋盘和棋子。另外还要准备两副备用棋盘和棋子供裁判长需要时使用。
3.6 棋钟和时限
为了限制和控制棋手思考和行棋的时间,在比赛中使用一种特殊设计的双动双面的限时棋钟。
3.7 棋钟必须满足下列标准:
3.7.1 两只钟都必须能够正常工作;
3.7.2 必须保证两只钟能够同时停止计时;
3.7.3 两只钟绝对不能同时开始计时;
3.7.4 一只钟停止计时的同时,必须保证另一只钟能够立刻开始计时;
3.7.5 当棋钟的分针超过时限读数12点钟时,必须有钟旗或箭头加以提示;如果采用电子棋钟,那么棋手时间的使用情况必须在显示屏上有非常清楚和永久的提示。在超时的情况下,电子棋钟必须在第一时间非常清楚明确地指明是哪位棋手超时;
3.7.6 钟旗必须在分针到达第58分钟后升起,并准时在第60分钟时落下。这些指示应该非常精确,并且一目了然。如果采用电子棋钟,显示屏上必须精确地显示出下一时限开始之前剩余的分钟数和秒数,至少应提前2分钟显示;
3.7.7 每个钟面的直径至少为80mm,如果采用电子棋钟,那么每个显示屏的大小至少应达到15mm×45mm;
3.7.8 棋钟必须能平稳放置且易于操作。
3.8 赛前准备好棋钟
每张棋桌上须放置一台棋钟,从白方一侧看,棋钟须与棋盘的左侧平行,与棋盘上端和下端的距离相等。裁判可以酌情适当地调整棋钟的位置。另外裁判手上还必须有两台可以正常工作的备用棋钟,在比赛需要时使用。
3.8.1 比赛开始前,必须将每个棋钟的分针调到12点钟的位置,此时钟旗处在高高升起并接近降落的位置。每个钟面上必须指示差几秒钟到零点的位置。对于电子棋钟,每个显示屏上将指示零小时或第一时限到达前的剩余时间。在每个时限中,显示屏上将显示零小时或下一时限到达前的剩余时间。
3. 9 对局记录纸
为了能记录每个对局的全部着法,每位棋手都应该有一份对局记录纸。
3.10 这些对局记录纸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3.10.1必须提前为每位参赛棋手准备好对局记录纸;
3.10.2 对局记录纸需要一式两份;
3.10.3 必须将对局记录纸放置在每位参赛棋手棋盘的一侧;
3.10.4 比赛结束时,两位棋手的比赛对局记录纸的原件归比赛组委会所有。
3.11 棋手的配对:
在循环制联赛中,棋手相遇的顺序取决于棋手赛前抽签以后生成的比赛对阵表。而在瑞士制联赛中,这个顺序则取决于参赛选手的临时排名。
3.12 每场比赛开始前,比赛器具都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符合比赛规则要求的标准。
3.13 禁止使用为非正式比赛设计的比赛器具。
4. 比赛开始
4.1 准备阶段
在每场比赛开始前,允许每位棋手做15分钟的准备工作。在这个阶段,建议赛场内保持安静,以免分散棋手的注意力。那些希望提前做准备的选手,应该事先做好准备工作。
4.2 拍照和电视录像
在棋手赛前准备阶段以及正式比赛开始后10分钟内,允许用闪光灯拍摄棋手。官方认可的正规电视台或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比赛进行录像,这些条件包括:
录像设备应该在比赛开始前在赛场准备好
准备工作对赛场和棋手的影响应降至最低
不应对处在对局关键阶段的棋手进行拍摄
录像时间应尽可能短
4.3 裁判必须分配给每位参赛棋手一个配对序号。在整个比赛过程中这个配对序号不得改变。
4.4 比赛开始
无论双方棋手是否到达比赛现场,只要比赛开始的时间一到,裁判须示意比赛正式开始,并开动白方棋手的棋钟;如果黑方棋手缺席,他的棋钟将开始计时。从此刻起,双方棋手都不允许停止他们的棋钟,否则对局将被判负;不得将棋钟放置到棋盘的另一侧;不得改变棋钟的指针位置。如果棋手不是因为自己的错误迟到比赛,裁判可以将他棋钟的指针恢复到初始位置。
4.5 比赛开始时,两位棋手都迟到
比赛开始时,如果同一棋桌上的两位选手都没有到场,那么裁判须开动白方棋手的棋钟。如果有一名棋手到达赛场,裁判须将已消耗的比赛时间平均地分配到双方的棋钟上,然后重新开动白方的棋钟;如果黑方棋手仍然缺席,他的棋钟将被开动以开始计时。在黑方到达赛场后,裁判开动白方的棋钟。
4.6 棋子颜色颠倒
比赛开始后,如果发现双方棋子的颜色颠倒,比赛必须继续进行,比赛结果不变。
5. 比赛结果
5.1 (保留)
5.2 (保留)
5.3 提和
每方棋手必须在走完至少40着棋以后才可以提和。准备提和的棋手必须用自己棋钟上的时间提出和棋请求,并严格执行下面三个操作来完成提和请求:
a. 走一步棋;
b. 不附带任何条件地向对手提和;
c. 开动对方的棋钟。
在对方接受或拒绝和棋建议之前,一方所提出的这个建议始终有效。如果对方继续走棋,则表示他拒绝和棋。在对方拒绝和棋建议后,同一方提和的棋手在对方提和以前不能再次提和。
5.4 局面相等的残局
在比赛中为了要证明一个符合规则的和棋残局局面,棋手须请来裁判进行审核。
5.5 抗议
棋手可以对比赛中出现的任何异常现象,不正确的或不合规则的行为向裁判提出抗议。
5.6 成绩计算
在比赛中,规定对每个对局的结果给予相应的分数:
5.6.1 胜方得2分;
5.6.2 和棋双方各得1分;
5.6.3 负方得0分。
5.7 弃权后的比赛结果
当一方棋手缺席,或无论何种原因无法参加计划好的比赛,他的原定对手获得弃权分2分。比赛开始后,迟到赛桌1小时以上的棋手判负,同时对方获得两分。
5.8 双方都弃权后的比赛结果
当双方棋手都缺席,或无论何种原因都不能参加原定他们之间的比赛,对局双方均判负,比赛结果计为0 – 0 。
5.9 退出比赛
当一名棋手无论何种原因退出比赛,那么他:
A. 在循环制联赛中:
a. 如果下完的对局数不足规定对局数的一半,那么在最后的成绩表中他的成绩将被取消,并且不能参加排名;
b. 如果下完的对局数超过规定对局数的一半,他的成绩仍然出现在最后的成绩表中,并参加排名。对于那些没有参加的对局,比赛结果将被判为弃权负,在最后的比赛成绩表中记为“0F”和“2F”。
B. 在瑞士制联赛中:
他的比赛结果将被保留,并且根据他下过的对局结果参加最后的排名。
5.10 最终排名
在比赛结束时,将每位参赛选手每轮的得分相加得到他最后的总得分,然后根据每位参赛者的总得分排列比赛名次。第一名授予总成绩最高的选手,其它名次按照得分递减的顺序排列。
5.11 破同分规定
5.11.1 个人赛
5.11.1.1 破同分:在慢棋或快棋比赛中(参阅附件6),破同分可依据比赛组织者制定的专门条例;如果比赛组织者没有制定破同分的特殊规定,那么可以依据地方棋协制定的相关规定。
5.11.1.2 如果没有破同分的特殊规定,那么必须严格按照下面规定的顺序破同分:
5.11.1.2.1 在循环制联赛中:
1. 比较同分选手的赢棋数,高者名次列前;
2. 比较同分选手之间的比赛成绩,胜者名次列前;
3. 同分选手之间加赛后成绩最高者名次列前。
5.11.1.2.2 在瑞士制联赛中,采用等级分比较法(5.11.1.2.2a)或Solkoff法(5.11.1.2.2b)
5.11.1.2.2a 等级分比较法
1.第一名的破同分:同分选手之间比赛成绩最佳者;
2.比较对手的平均等级分,高者名次列前。
5.1.1.2.2b Solkoff法
1.Solkoff中间值法:去除得分最高和最低的对手后,计算相遇过的对手得分之和,总分高者,名次列前;
2.Solkoff截断法: 去除得分最低的对手后,计算相遇过的对手的得分之和,总分高者,名次列前;如果仍然同分,则去除得分次低的对手后,再比较对手得分之和,总分高者,名次列前;余下情况类推,直至能破出同分。
5.11.2 团体赛
5.11.2.1 破同分:与上述个人赛相同(第5.11.1.1条)
5.11.2.2 如果以前没有制定过破同分的条例或协议,那么必须严格按照下面规定的顺序执行破同分的标准:
5.11.2.2.1在循环制联赛中:
1.比较同分队中的总胜局数,高者名次列前;
2.比较同分队中第一台队员的总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如果仍然同分,则比较第二台队员的总得分,高者名次列前;余下情况类推,直至能破出同分。
5.11.2.2.2 在瑞士制联赛中:与上述瑞士制个人赛的破同分规定相同(第5.11.1.2.2条)
6. 对局记录和棋钟的使用
6.1 比赛对局用时率
在国际正式比赛中,通常采用下列比赛对局速率:
每方前两小时走满50着,以后一小时走满25着,直至比赛结束。
如果走完前50着所用的时间少于两小时,那么未用完的时间可以带至下个小时(或下个时限)。
其它为国际比赛所接受的对局用时率有:
a) 6小时制:每方前两小时走满50着,以后每方一小时结束对局;
b) 5小时制:每方前两小时走满50着,以后每方30分钟结束对局;
c) 5小时制:每方前1小时30分钟走满40着,以后每方一小时结束对局;
d) 菲舍尔制:每方有1小时20分钟(或更长,但最多两小时),每走一着加一分钟。
6.2 记录的义务
每名参赛者都必须逐着记录每个比赛对局的全部着法。(下面第6.12 – 6.14条中提到的情况除外。)出于一些特殊原因,参赛者无法做对局记录,裁判可酌情安排助手记录对局的全部着法。
6.3 对局记录
所有着法的记录必须遵循附件1第8.2条规定。棋手每走完一着棋后,必须立即将着法记录下来,字迹必须清晰可辨。当然,交换吃子的着法应该在吃子完成后再做记录。
6.4 裁判对比赛记录纸的要求
裁判必须能够看到比赛记录纸,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知道棋手已经完成多少着棋。比赛记录纸必须始终放在棋桌上,并使裁判能够清楚地看到。
6.5 核实对局记录
如果棋手希望通过与对手比较记录的方式来核对自己的对局记录,只要对手同意,他就必须利用自己的比赛时间核对。
6.6 比赛开始时开动棋钟
裁判在合适的时间一旦开动了白方棋手的棋钟,白方棋手就应走出他的第一着棋,并等他的钟旗降落后(如果它还没有降落的话),再按停己方棋钟,开动对方棋钟。接着黑方棋手走出他的第一着棋,同样等他的钟旗降落后(如果它还没有降落的话),再按停己方棋钟,开动白方棋钟。如果使用电子棋钟,站在白方棋手身边的裁判一旦开动了他的棋钟,白方棋手就可以在走出他的第一着棋后立即按停己方棋钟,开动对方棋钟。
6.7 开动对方棋钟
当一名棋手走完一着棋后,由他决定是否按停己方棋钟,继而开动对方棋钟。必须用刚才移动棋子的那只手来按停棋钟。只有在按停己方棋钟后,他刚走的这着棋才被视为完成。
6.8 忘记按停棋钟
因为每位棋手都有责任使用和管理属于自己的时间,所以如果他在走完一着棋后忘了按停棋钟,那么没有人能够干涉他的这一行为;只有对方可以提醒他忘记按钟了。但是,裁判可以问棋手现在该轮到谁走棋了。
6.9 棋钟出现故障
如果在比赛的过程中,棋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裁判必须立即更换一只可以工作的好棋钟。
6.10 钟旗的运行
如果棋手对钟旗的运行有任何异议或意见的话,那么必须在他的时限到达之前向裁判提出;否则,一旦他的钟旗降落,裁判将拒绝接受他提出的任何申诉。如果使用电子棋钟,那么当棋手对棋钟控制信号的运行有任何异议或意见的话,他必须在他的时限到达之前向裁判提出。否则,一旦过了他的时限,裁判将拒绝接受他提出的任何申诉。
6.11 超时
钟旗的降落标志着规定的比赛时限已过或超时。(电子棋钟上会出现时限已到的提示信号。)棋手走的最后一着棋只有在他走完棋并按停自己的棋钟后才算有效。任何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能够走满规定着法的棋手都将被判负。
6.12 时间恐慌
当一方距离自己棋钟上的小棋落下还有不足5分钟时,这时我们称棋手陷入“时间恐慌”。
6.13 陷入时间恐慌棋手的比赛记录
陷入时间恐慌的棋手不必继续做比赛记录。但是,一旦他的钟旗降落,或电子棋钟上出现第一时限已到的提示信号(译者注:这里指的是棋手在陷入时间恐慌后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规定的着法,否则将被判负) ,他必须立即在比赛记录纸上补全在时间恐慌阶段漏记的着法,如果可能的话,他可以在裁判的帮助下补全着法。另外,棋手必须用自己的比赛时间补全漏记的着法。如果他不能在15分钟内补全漏记的着法,裁判可以要求他在比赛结束后再补全所有漏记的着法,按照下面第6.20条的规定完成全部比赛记录。
6.14 两名棋手都陷入时间恐慌
如果两名棋手都陷入时间恐慌,他们必须在钟旗落下后更新或补全自己漏记的着法。补全着法所需的时间必须由双方平均分配。如果无法回忆起漏记的着法,必须中止记录。如果双方不能在15分钟内补全漏记的着法,裁判可以要求他们在比赛结束后再补全所有漏记的着法,再按照下面第6.20条的规定完成全部比赛记录。
6.15 核对已走的着数
每名参赛选手都必须能够证明他们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规定的着数。用于核对着数的时间始终属于出错的一方。在每名选手核对15分钟后,如果双方都不能证明他们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规定的着数,比赛必须从中断对局开始核对着数时的局面继续进行,这时的记录应该从第51步,或第76步等开始。记录必须从此时重新开始。如果裁判确切知道双方已完成的着数,无论是一方还是双方陷入时间恐慌,他可以按照上面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6.16 裁判核对双方走棋着数的时间
如果裁判出于当时比赛条件的考虑,必须在其它地方完成双方棋手走棋着数的核对工作,裁判花在路上的时间将不被计算在比赛时间内。(译者注:这里的意思是:当裁判决定在其它地点核对双方行棋的着数时,应停止双方的棋钟,直到裁判核对完着数回到比赛现场后,再开动棋钟继续比赛。)
6.17 向裁判提出和棋申请的时间
当任何棋手向裁判提出和棋请求时,他的棋钟必须继续运行。如果他的钟旗在裁判作出判决前先落下,那么在裁判接受他的提和申请的情况下,钟旗降落应不予计较,否则应判提和一方负。
6.18 纠正不合规则行为的时间
裁判花在纠正选手不合规则行为上的时间由裁判本人掌握,这段时间应该由违规方选手承担,无论后果如何。
6.19 输棋的选手必须立即停止他的棋钟。
6.20 比赛结束后必须立即完成全部比赛记录
比赛结束后,双方选手都必须在他们的比赛记录纸上记录下各自所用的比赛时间和比赛结果。如果可能的话,全部已完成着法的记录必须及时更新。(译者补充说明:此时棋手必须补全在前面陷入时间恐慌时漏记的全部着法)。双方的原始比赛记录纸,在双方签字和进行一些必要的改正后,一并交给裁判。
7. 比赛中断
7.1 比赛在正常情况下绝对不能中断。
7.2 特殊情况下被迫暂时中断比赛
如果比赛场地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让人感到满意,暂时中止比赛是必要的。一旦问题得到解决,比赛必须马上恢复进行。
7.3 对比赛场地的最低要求
比赛场地必须保证每轮比赛能够连续顺利进行,不能有任何中断。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每轮比赛的最低对局总用时不得少于6小时。
7.4 比赛时间少于6小时的场地要求
如果比赛场地只能进行6小时的比赛,必须事先做好暂时中止比赛的计划。被暂时中止的比赛必须尽快在另一个场地继续进行,如果认为必要,可以与比赛组委会达成协议,保证不影响原定的赛程安排。
7.5 暂时中断比赛
如果比赛场地只能进行少于6小时的比赛,比赛绝对不能在第75步时限到来以前被中断。
7.6 暂时中断比赛的程序
裁判必须严格遵守下面的封棋程序:
7.6.1 必须在轮到黑方走棋时封棋;
7.6.2 裁判必须记录下此刻双方棋盘上的局面并与双方棋手达成共识。裁判记录当前局面所花的时间绝对不能计入双方棋手的比赛时间;
7.6.3 在离开赛场前,白方棋手必须将自己所用的时间记录在他的比赛记录纸上,并交给裁判;
7.6.4 黑方棋手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后,必须把他的下一步着法暗记在他的比赛记录纸上;
7.6.5 接下来,裁判须停止双方的棋钟,黑方棋手必须把自己所用的时间记录在他的比赛记录纸上,然后把它交给裁判;
7.6.6 裁判必须将记录下来的封棋局面和双方的两份比赛记录装入信封密封并妥善保管,至续赛时启封;
7.6.7 黑方暗记下来的封棋着法必须是合乎规则的着法,如果不是合乎规则的着法,他必须放弃这个对局认负。
7.7 封棋续赛程序
在封棋续赛开始时,裁判须严格遵守下面的程序:
7.7.1 打开密封的信封;
7.7.2 把比赛记录纸发还给双方选手;
7.7.3 在棋盘上摆出封棋时的局面,同时按照封棋时商定好的每方用时把棋钟拨好,让双方选手都满意;
7.7.4 黑方棋手必须走他在封棋时暗记在记录纸上的那着棋,按停自己的棋钟,重新开动对方的棋钟。
7.8 取消比赛中走棋方选手不能离开棋桌的限制
在上面第2.4.3条规定中的禁令可以在双方棋手走第50着, 第75着等棋的时候废除,但他们的棋钟在他们离开棋桌时必须继续开动,不能按停棋钟。
8. 比赛官员,媒体记者和观众
8.1 比赛组委会办公室
比赛官员所在的组委会办公室必须与比赛区域隔开。
8.2 媒体记者工作间
采访报道这次比赛的体育记者的工作间必须与比赛区域隔开。
8. 3 比赛区和观众区
参阅上面提到的第3.1.4条规定,记住下面的几点非常重要:
比赛区是进行比赛的地方。
观众区是一个非常安静的场所。
观众只有在裁判的许可下才能进入比赛区。
8.4 媒体记者
比赛组织者必须把最新的完整的比赛信息告知记者,因为他们享有与任何一名观众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记者代表必须经过赛事组织者和他们所在的协会正式批准。
8.5 特别许可
授权进入比赛区的人必须佩带特殊的徽章,他的行为举止必须与比赛规则一致。他们享有与参赛选手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8.6 在时间恐慌阶段进入比赛区
在参赛选手可能会陷入时间恐慌的时候,被允许进入比赛区的人数必须严格降低到最低程度。只有裁判长有权允许或禁止特定的人员进入比赛区。
8.7 观众的行为举止
在观众区,每个人的行为和举止都要得体。观众区的成员必须:
禁止给参赛选手提供建议或发表评论。
禁止与参赛选手交谈。
禁止干扰正在进行中的比赛对局,或以各种方式妨碍比赛的顺利进行。
禁止使用国际跳棋盘分析正在进行中的比赛对局,不管棋盘有多么小。
保持绝对安静。
禁止走出观众区。
禁止向参赛选手做手势或示意,或发出很低的声音或小声评论。
帮助确保比赛能够在最好的条件下顺利进行。
8.8 对比赛的评论或解说
正在进行的比赛对局可以显示在一个大的演示盘上,它须安放在一个特殊的房间内。解说用的演示盘上禁止分析比赛中可能要出现的局面,但允许分析已经出现过的局面。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