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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跳棋联合会正式比赛组织条例
[来源:本站 | 作者:dwh | 日期:2012年8月30日 | 浏览3017 次] 字体:[ ]
     
    此条例的原始法定文本为法文版,此版本是它的英译本。国际跳棋联合会的每个成员国都应该将此条例翻译成本国语言,有计划有组织或按需发给他的协会会员,并及时进行更新。此附件取代了以前的版本,同时也取代和废除了更早制定的第12号至第20号附件。

1. 国际跳棋联合会主办的正式比赛项目
1.1 100格国际跳棋个人赛
1.1.1 世界锦标赛,女子世界锦标赛,世界青年男子和女子锦标赛,世界少儿男子和女子锦标赛。
1.1.2 世界冠军对抗赛,女子世界冠军对抗赛。
1.1.3 候选人赛,女子候选人赛。
1.1.4 洲际锦标赛。
1、2  100格国际跳棋团体赛
1.2.1 世界团体锦标赛。
1.2.2 世界杯团体冠军赛。
1.2.3 奥林匹克团体锦标赛。
1.2.4 洲际团体锦标赛。
1.3   64格国际跳棋个人赛
1.3.1 世界锦标赛,女子世界锦标赛,世界青年男子和女子锦标赛,世界少儿男子和女子锦标赛。
1.3.2 世界冠军对抗赛,女子世界冠军对抗赛。

2、比赛组织程序
2.1 所有正式比赛都由国际跳棋联合会主办。
2.2 承办正式比赛的协会不应该与国际跳棋联合会有任何债务关系。
2.3 国际跳棋联合会代表大会上分配给比赛组织者所在协会(或承办协会)的正式比赛的日程安排,在下一届国际跳棋联合会代表大会开始之前一直有效,不得任意修改。
2.4 承办协会必须至少在比赛开始前一年确认承办比赛的相关协议,在国际跳棋联合会代表大会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国际跳棋联合会提交保证金。
2.5 国际跳棋联合会的成员国必须遵守国际跳棋联合会制定的关于组织和举办正式比赛的规则和规定。如果一个成员国组织了一个TIT比赛(正式的冠军赛或称号赛),或是经过国际跳棋联合会批准的一项赛事,那么它就必须采用国际跳棋联合会制定的正式规则和比赛条例。
2.6 如果一个成员国派出一名棋手参加了一项正式比赛,那么就意味着他完全接受和认可了国际跳棋联合会制定的详细规则和对比赛的专门规定。
2.7 派出一名或多名棋手参加正式比赛的成员国必须遵守国际跳棋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制定的规则。
2.8 住宿费,裁判劳务费,医疗费:
组织正式比赛的成员协会承担以下费用:
参加青少年(男子和女子)国际跳棋锦标赛选手的饮食和住宿费。
a. 裁判长和副裁判长的饮食,住宿以及往返比赛地的交通费。
b. 而且,相关协会的组织者应努力为比赛组委会的成员,比赛裁判和参赛选手在整个比赛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疾病和住院治疗提供足够的经济保障。
2.9 旅行费用:
比赛组织方承担参赛选手往返比赛地的旅费,但不承担教练和代表团其他成员的所有开支。
2.10 在正式国际比赛中,承办方有责任为比赛获胜者所代表的国家升国旗,奏国歌。
2.11 申诉委员会
每个组织协会应该选出一个至少由3名成员组成的申诉委员会,其中至少有一人由国际跳棋联合会指定,来自国际跳棋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必须完全遵守棋联的规则,对于裁判长给棋手作出的制裁或其它决定有异议的选手提出的书面申诉(用法文或英文书写,裁判长有一份复印件)做出回答。
2.12 开幕式方案
      在开幕式上,每个组织协会应该遵守下面的方案:
a. 开幕式致辞;
b. 介绍参赛选手,他们必须与观众席分开,如果是个人赛,需要一一向观众介绍每位选手,如果是团体赛,则可以介绍拥有最高称号的那位选手;
c. 在介绍参赛选手的名字时,运动员应列队排开,被叫名字的选手向前迈出一步,向公众,比赛的官方人员和组织者致意;
d. 裁判长主持抽签仪式。
2.13 闭幕式方案
a. 运动员再次列队排开,并与观众席分开;
b. 裁判长宣布比赛成绩;
c. 向前三名选手颁发奖品;
d. 为冠军获得者升国旗,奏国歌。
2.14 奖品
在个人赛中,国际跳棋联合会分别授予前三名选手金牌,银牌和铜牌,还有获奖证书。
在团体赛中,金牌,银牌和铜牌的数量分别与获得前三名队伍中的成员数成正比。另外赛会组织者向冠军队代表的棋协颁发获奖证书。最后,向这次赛事的组织者或承办方颁发荣誉证书以感谢他们的比赛组织工作。
3、 技术条例
每一项正式赛事组织工作中涉及的以下事项都应遵循国际跳棋联合会颁发的专门比赛规程(SR):
 国际跳棋联合会规定比赛的类型(循环制联赛,瑞士制联赛),确定世界        冠军赛的选手名单,或洲际比赛的参赛国名单
   赛事组织者提出比赛的赛址,日期,地点,还有对比赛获胜者的奖励(奖  品或奖金)。
这项专门规程必须在国际跳棋联合会一般条例的基础上起草和拟订(参阅附件4第2.2条规定)。
对于最后时刻出现的无法执行这项专门规程的任何情况,将由比赛裁判长向赛事组织者征求意见后处理和解决。对于这类赛事,应遵循以下的规则:
2.15 比赛至少下7轮;
2.16 在循环制联赛中,同一协会的棋手必须在比赛的前半段相遇;
在瑞士制联赛中,同一协会的棋手如果处在同分段,那么他们之间必须在比赛的前半段相遇;从第二轮比赛起,这个相遇原则对通常的瑞士制配对原则有优先执行权。
2.17 在团体赛中,每只队伍的人员组成是不能改变的,它由队长签字认可后,须放在一个密封好的信封里交给裁判长,代表队中的所有成员都必须拥有所代表国家的国籍或是该国的公民。
2.18 如果比赛中出现并列第一的情况,在世界冠军赛或洲际冠军赛上需要再举行一场加赛以决出这次比赛的冠军,这场比赛的具体安排(包括对局数,是否采用快棋等)须在这项专门规程中说明。
2.19 在对抗赛(世界冠军级或较低级别)中,比赛组织者必须声明,他们在通过一项决议后是否会终止比赛。
2.20 青年选手的年龄极限,青年是20岁以下(含20岁),少年是17岁以下(含17岁)。以比赛当年的12月31日为准。
整个比赛期间,这些专门条例须在比赛大厅内公布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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